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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简政
张简政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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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14307200010898996
  • 资格证号:
  • 地区:湖南-常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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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宣告无效婚姻制度中是否存在阻却事由问题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6-24 05:06)     点击:703

关于宣告无效婚姻制度中是否存在阻却事由问题

  《解释()》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角度出发,承认也此领域内阻却事由的存在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,必须是起诉时该婚姻关系仍然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,否则不予支持,即由于阻却事由的出现,将导致不能出现无效婚姻的结论。例如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,当初双方结婚时至少一方属于未到法定婚龄,若当时提出,应该认定为无效婚姻,对当事人的请求,人民法院依法应支持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,若双方当事人均已符合法定婚龄后,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,依法不应予以支持。因为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,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,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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