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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简政
张简政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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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14307200010898996
  • 资格证号:
  • 地区:湖南-常德
  • 手机:130772127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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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车辆损失鉴定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3-18 11:33)     点击:144
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车辆损失鉴定?

  1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,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,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。

  2、对车物勘估时,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。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,按实施细则的修理、更换或 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,计算损失金额,作出一个鉴定结论,出具《价格鉴定书》,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。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,如情 况特殊,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。

  3、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,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。

  4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,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。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 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。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,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。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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