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、强迫他人卖淫罪中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行为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5-12-01 12:08) 点击:224 |
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、强迫他人卖淫罪中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行为? 《决定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;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;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;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,等等。《决定》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是指《决定》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。在具体执行中,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。 一、本罪犯罪对象是“他人”,不仅包括女性,也包括男性。是否以营利为目的,不是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的条件。 二、本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《禁娼决定》在对1979年《刑法})第一百四十条作全面修改的基础上设定的罪名。新刑法吸纳了《决定》的内容。 三、本罪具体量刑应重于组织卖淫罪,因这是相当于强奸犯罪的危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,不仅仅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。 |